發(fā)布日期:2011-11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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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今年5月1日起醉駕入刑以來,濟南市歷下區(qū)法院共審結(jié)13件醉駕案,其中摩托車竟然多于轎車。過半醉駕是摩托車司機,提醒全社會關(guān)注摩托車司機醉駕的治理問題,實現(xiàn)各類機動車的全覆蓋,以防“按下葫蘆浮起瓢”。
僥幸心理作祟
出租車司機竟然醉酒后作業(yè),這不禁讓人捏了一把冷汗。9月28日,這名醉駕的哥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的一審判決生效。
6月24日下午4點半左右,36歲的泰安籍的哥張樹喜在歷下區(qū)解放東路和茂嶺山路交口處,與傅某駕駛的轎車相撞后,又與張某駕駛的轎車相撞,造成3車不同程度的損壞。趕來處理事故的交警詢問張樹喜時,嚇了一大跳:出租車司機張樹喜竟然渾身酒氣,經(jīng)檢驗,張樹喜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25.57mg/100ml,嚴重超出80mg/100ml醉酒駕車的起點。已經(jīng)下午4點半了,張樹喜仍處在醉酒狀態(tài),之前張樹喜醉酒作業(yè)拉了幾名乘客,也無法查清了。但的哥醉酒作業(yè),可真是讓人不敢想象。
庭審中,張樹喜承認,自己聽說喝酒開車要受到嚴厲的處罰。但處罰嚴厲到什么程度,他并不很清楚。喝酒后,他也曾考慮是否不能開車了,但轉(zhuǎn)念一想:哪有這么巧被抓住?最終,張樹喜因犯危險駕駛罪,被判處拘役二個月,并處罰金兩千元。
也是因為抱有僥幸心理,5月1日晚10點多,58歲的孫某駕駛一輛奔馳轎車,沿大明湖路由東往西行駛,接近按察司街路口的信號燈時,趕上紅燈,前面停有3輛轎車正在等候,他駕駛奔馳直接沖撞上一輛菲亞特轎車,沖擊之下又撞上了前面的一輛桑塔納,最后頂上一輛起亞轎車,造成4車追尾。經(jīng)法院審理,孫某被判處拘役4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。在法庭上,孫某沉痛地說,因為碰見了30年沒見的戰(zhàn)友,經(jīng)不住勸就喝酒了,酒后覺得自己還能開車就上路了,結(jié)果造成4車連環(huán)撞,孫某感嘆:“都是僥幸心理害了我呀!”
路已走不穩(wěn)仍駕摩托車回家
在歷下區(qū)法院審結(jié)的13起醉駕案件中,當事車輛有二輪摩托車6輛,三輪摩托車1輛,轎車6輛,摩托車竟然多于轎車。
5月10日下午四點半左右,市民郭某走到歷下區(qū)茂嶺山路一處電線桿處,突然一輛摩托車直接撞過來,郭某被撞倒受傷,摩托車損壞,摩托車司機也倒地受傷。摩托車司機名叫李龍貴,21歲,貴州人,在濟南歷下區(qū)打工。案發(fā)時,李龍貴系酒后駕車。經(jīng)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抽血檢驗,李龍貴的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,含量為104.01mg/100ml,系醉酒狀態(tài)。經(jīng)歷下區(qū)法院審理,李龍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?!?/p>
無獨有偶。6月5日晚上快11點了,22歲的董梁博和朋友喝了一晚上酒后,已經(jīng)走路都走不穩(wěn)的他勉強跨上了二輪摩托車,就往二環(huán)東路的家中趕。本來就屬于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,加上酒后兩眼昏花,行至泉城路與趵北路路口時,徑直撞上了劉某駕駛的小客車,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、董梁博受傷的交通事故。案發(fā)后,經(jīng)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抽血檢驗,董梁博的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,含量為189.91mg/100ml,系醉酒狀態(tài)。經(jīng)法院審理,董梁博被判處拘役1個月,緩刑兩個月,并處罰金兩千元。
治理醉駕需全面鋪開
這13名被告,幾乎都是抱著僥幸心理醉駕的。濰坊籍34歲的某銀行職員王某,5月24日下午2時20分許醉駕在花園路發(fā)生事故,原因竟是他認為:“中午交警一般不會巡查”。福建籍在濟南打工的28歲的王某,6月18日凌晨,醉酒駕駛摩托車在文化東路發(fā)生事故,他認為:“半夜交警是不會巡查的。”一位摩托車司機甚至說:“我以為光查轎車司機酒后駕車呢,沒想到也查摩托車司機。”實際上,從這些案件來看,司機醉駕摩托車撞行人、車輛的情況很多,危害也很嚴重。過半醉駕是摩托車司機,也提醒全社會關(guān)注摩托車司機醉駕的治理問題。
據(jù)審理這13起案件的歷下法院刑庭法官朱慶臻介紹,這些案件中被告人全部認罪,可見,司機對酒后駕車可能面臨的后果都是知道的。這13起案件中,有12起是因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而案發(fā),1起是司機在路口睡著了而案發(fā)。13起醉駕案件沒有一例是在日常檢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,這也使得很多司機存在僥幸心理,認為被抓獲的幾率很低,于是敢于酒后駕車。
經(jīng)過對這13起案件的統(tǒng)計分析,被告人中無一人是公務員。朱慶臻分析,面對醉駕丟飯碗這樣大的風險,公務員就不敢有僥幸的心理。如果醉駕被查獲的幾率很高,那么其他群體也會像公務員一樣“不敢越雷池一步”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根治酒后駕車還要加強宣傳,讓人人都知道酒駕面臨怎樣的嚴厲的處罰;另外,還要通過加強日常巡查、鼓勵群眾舉報等形式,使酒駕被查獲的幾率大幅提高,打消司機們僥幸的念頭。
在司法實踐中,朱慶臻也發(fā)現(xiàn)了一個問題:在該院審理的一起醉駕案件中,被告人稱自己所騎乘的燃油助力車并非機動車,并且交通管理部門也不是按照機動車管理的,由此提出對于是否為機動車輛重新鑒定。目前,對于是否是機動車沒有統(tǒng)一的鑒定機構(gòu)予以認定,致使案件處理起來十分困難。特別是隨著電動車的大量增加,醉駕電動車也造成了不少交通事故。醉駕電動車該如何處置,仍然是一個有待解決的難題。(吳允波 劉 科)
信息來源:新華網(wǎng)——大眾日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