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(fā)布日期:2011-12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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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章丘市人民法院審結(jié)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,被告李某因心存僥幸,沒有為自己的貨車投保交強險,不幸發(fā)生事故,造成曹某死亡,最終,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29萬余元。
2010年10月27日,李某從他人手中購買半掛車一輛跑運輸,因手中拮據(jù),李某沒有及時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,而是想等掙到部分錢后再買保險。不料,天有不測風云,11月13日3時許,李某雇傭的司機駕駛汽車在G309線行駛時,汽車發(fā)生故障,不能移動,這時曹某駕駛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此,撞在李某的汽車上,造成曹某死亡,兩車損壞。此次事故,經(jīng)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,曹某沒有安全駕駛,負事故的主要責任;李某的司機沒有設置警告標志,負事故的次要責任。因雙方對賠償問題協(xié)商未果,曹某的親屬向法院起訴,要求李某賠償各項損失29萬余元。
此案經(jīng)章丘市法院審理,最終判決交強險賠償限額中的22萬元,不分比例由李某負擔,其余賠償項目按30%的責任比例由李某負擔。收到判決書后,李某滿臉的后悔,說:“早知如此,說什么也要把保險買好”。(本報通訊員 宋偉 李萍)
信息來源:濟南日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