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(fā)布日期:2012-05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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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5月7日訊(記者 韓磊)記者今天從交警部門獲悉,我市公安機關(guān)擬對18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人作出吊銷駕駛證的處罰。
據(jù)悉,市交警支隊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一條、《公安機關(guān)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(guī)定》第一百四十四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對交通違法行為人被依法扣留駕駛證后,已超過15日未到公安機關(guān)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18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?cè)?,決定擬作出對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。
被擬作出對其吊銷駕駛證的交通違法行為人,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(nèi),需持《行政強制措施憑證》到市交警支隊法制部門依法提出申辯或聽證申請。逾期未提出的,公安機關(guān)將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。
信息來源:濟南日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