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(fā)布日期:2014-05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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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天,口口鮮水果公司的王總親自押送,按合同約定把一車新鮮透亮的櫻桃送到了順耳廣告公司院子里,聞訊下樓迎接的袁經理卻是一頭霧水。
看著蓋有“順耳廣告公司”大紅印章的定購5萬元櫻桃、貨到付款的合同書,袁經理著實吃了一驚:公司從沒有想過買櫻桃,是誰簽下的這份合同?
▲原來,合同是魏君簽的。魏君是廣告業(yè)務員,上個月已被解聘,為給公司制造麻煩,他利用悄悄帶走的蓋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了這份合同。
袁經理覺得理直氣壯:魏君已被公司解聘,沒有權力代表公司簽訂合同,所以這份合同應視為無效。但王總卻認為:魏君曾經幾次代表公司和他簽訂廣告合同,且合同加蓋了廣告公司印章,應該有效。
事情僵在這里了,一車香甜的櫻桃變成了苦果,誰也不愿吃,還是找仲裁委去仲裁吧。
經過審理,仲裁庭認為該案涉及法律中有關表見代理的規(guī)定。魏君使用蓋有廣告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,果品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魏君具有代理權,因此買賣合同有效,廣告公司必須履行該合同。另外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廣告公司有權另行向魏君追償全部損失。
(信息來源:濟南日報)